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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开展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8 生效日期: 2006-08-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及《血站管理办法》,巩固2004-2005年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血安全和身体健康,严厉打击血液献、采、供、用各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23号)的要求,结合本市今年开展血液监督执法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开展血液安全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8月下旬为组织培训与血站自查自纠阶段。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各区(县)卫监所开展血液监督检查专项培训,各血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
  (二)9月初-9月底为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阶段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整改复查阶段。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牵头,联合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对全市各级采供血机构、固定采血点(室)、流动采血车开展监督检查。
  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结合5-6月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检查情况,开展对辖区内医疗临床用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10月初-10月底预验收阶段。由市卫生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血站、固定采血点(室)、流动采血车及各辖区内医疗临床用血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二、检查内容
  (一)采供血机构(包括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根据《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主要对血站采供血资格、献血者管理、血液检测、实验室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其中,重点检查采血人员资质、献血者身份的核对和登记情况、血液采集-储存-发放-运输的过程管理、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等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医疗临床用血单位:根据《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主要对医疗机构血液来源、临床用血审批、紧急用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有无自采自供临床用血行为、临床用血是否全部经检测合格。
  三、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组织到位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此次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做到领导重视、周密部署。要组织卫生监督部门、血液管理部门共同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血液工作领导小组,并设联络员,加强与市卫生监督所和相关单位的联络。做到思想重视、工作扎实、人员落实。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市卫生监督所要与市血液管理办公室联合质量管理专家小组根据职责分工,针对检查内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形成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前期本辖区内对医疗临床用血的检查情况,组织卫生监督部门和血液管理部门共同开展复查整改工作。
  (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
  在此次检查行动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纠正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充分运用行政和执法手段,做好整改指导工作。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及时进行督促,必要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医院公示栏、网络、电台等加强临床用血安全及合理用血等宣传工作,做到“电台有声、报纸有文、电视有影”,充分营造临床安全用血的良好环境,宣传监督检查的实际成效。
  (五)信息上报,及时准确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及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于8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10月13日前将检查总结及汇总表格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大队(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2号楼,邮编:200050,电话:64377020*2204、2214,传真:52379972,联系人:田明铭、林吉),上报的各项资料力求准确、及时,市卫生局将对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附件:《血液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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