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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血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8 生效日期: 2006-08-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市血液中心、各郊区血站、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血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加强血站内部质量控制,规范采供血行为,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23号)的文件精神与工作步骤,结合本市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要求各血站对照有关法规开展内部自查自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各血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血站基本标准》、《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配套文件,对血站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二、相关要求
  (一)各血站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尤其要对今年新出台的《血站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内容进行对照自查。
  (二)各血站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要包括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如人员构成、年采供血量、固定采血点(室)及流动采血车的分布情况、质量管理规范的落实情况等)、自查所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等内容。
  (三)各血站在8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与《血站自查表》上报至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大队。(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2号楼;邮编:200050;电话:64377020*2204、2214;传真:52379972;联系人:田明铭、林吉)。
  (四)9月初至10月底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血站(包括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自查自纠情况和血站相关配套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校验评审工作,同时还将开展对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复查整改工作。
附件:《血站自查表》(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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