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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07 生效日期: 1994-03-07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4]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设立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3)117号]、国家体改委《关于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3)118号]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证委发(1993)36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万股(其中公司职工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拟向公司职工发行的1,500万股应严格限定在北人集团公司内部,其交易与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四、鉴于北人集团与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使用厂区、道路及设施协议书》中关于土地租期及租金数额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规定中的土地有偿使用原则不符,该两家公司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和要求,于1994年6月30日之前召开股东会讨论通过对该协议的修改方案,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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