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7)3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州市证券委员会《关于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穗证办字[1997]1号)和《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4410.1703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987.2247万股,全部定向有偿转让给国有法人股股东;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1804.1768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618.7688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7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国家股股东向国有法人股股东有偿转让的配股权配售的股票和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