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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I章:1995年辅助医疗业条例(适用于放射技师)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9章第1(2)条)

[1995年3月24日]

(本为1995年第109号法律公告)

总督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1(2)条已指定─

(a)1995年7月1日为该条例第10(1)、(2)、(3)、(4)(a)及(b)、(5)及(6)、11(4)、12、13(1)、(2)及(4)、14、14A、15、15A、15B、16(2)、(3)及(5)、26(2)、27(a)及(b)、28及30条适用于该条例附表第2项所指明的专业的日期;

(b)1996年11月1日为该条例第10(4)(c)、(d)及(e)、13(3)、16(1)、(6)及(7)、17、18、18A、20(1)、(2)及(4)、21、22、23、24、25、26(3)及27(c)、(e)、(f)及(g)条适用于该条例附表第2项所指明的专业的日期;及

(c)1997年1月1日为该条例第11(1)、(2)及(3)及20(3)及(5)条适用于该条例附表第2项所指明的专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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