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4 生效日期: 2005-02-24
发布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布文号: 国函[2005]1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迁址建设榆林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榆林民用机场。新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位于榆林市西北的昌汗界。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设计机型为多尼尔328、CRJ-200、ERJ-145、ATR-72等支线飞机,跑道长2400米,主降方向设Ⅰ类精密进近仪表着陆系统和相应的助航灯光设备;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0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25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建立该机场至空军榆林机场的专用有线通信联系。具体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总投资2.59亿元,由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陕西省人民政府各承担1/3。具体资金安排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
  四、新机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原榆林民用机场废弃。
国务院、中央军委
2005年2月24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