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109号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邢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筹建“重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邢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重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同意重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邢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0%。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之前,相关人员应事先取得我会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
五、发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