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办规[2005]9号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我部正在与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开发区进行规划审核。为保证开发区规划审核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请你厅(局)对第一批省级开发区(名单附后)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省级开发区进行先期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主要内容
开发区用地范围是否突破城市总体规划;
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是否符合《国务院关干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要求。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审核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据审核内容和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填写建设部关于省(区、市)级开发区规划审核表(附后)并签字。
(二)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审核后加盖印章。
(三)城乡规划司根据各地审核的实际情况,可请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派员来京核实有关情况。
三、时间要求
请于2005年3月5日前将回函和建设部关于省(区、市)级开发区规划审核表传(送)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凡未按要求上报建设部关于省(区、市)级开发区规划审核表的,将暂不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蔡力群 68393437
附件:建设部关于省(区、市)级开发区规划审核表(略)
建设部办公厅
200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