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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3-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3]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精神,本市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为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现就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委办、授权经营公司要深入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解放思想,积极进取。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整体安排,积极主动、认真细致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稳步进行。 
  二、授权经营公司在推进下属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为取向,规范操作,增强透明度。 
  (一)企业重大改制、重组方案应由出资方制定,也可由企业拟订报出资方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要做到企业调整重组方案、职工利益保障方案、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和确保企业、社会稳定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时,要建立利益相关人的回避制度。 
  (二)授权经营公司对二级子公司实行整建制改制的,以及含国有股的上市公司涉及资产重组和股权变动的,要事先向市国资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三)企业改制、重组应由出资方按规定选择资质良好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使资产评估与经济行为相匹配,并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出资方应将企业改制经济行为事前向市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四)出资方应明确产权受让方的标准,并进行资格审核。产权交易要通过市产权交易所或市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在进一步规范协议转让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招投标、拍卖等市场手段。产权交割后,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授权经营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认真搞好对外投资、预收应收款、帐外资产等的登记和管理,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监督和控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强化产权管理。对于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按照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三)明确和落实资产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资产,转移资产、体外循环,隐匿资产,擅自改变资产性质,违反报批程序低价变现库存和放弃应收账款追讨,私分钱财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授权经营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机制,做到职能到位、责任明确、运作规范。 
  (一)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应建立规范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对于涉及投资决策、资产处置、干部任免、人员分流等重大问题,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 
  (二)授权经营公司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得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擅自决策。 
  (三)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资产运行的监督,重点是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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