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8)30号
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呈请审批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报告》(内证监[1997]130号)和《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4424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32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224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