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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0年11月22日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的报告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后,为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和规范管理,我厅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4号文件精神,利用3个月的时间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财务大检查。
一、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状和问题
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1年底开始启动,截至到1999年底,全省共159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300万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3000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积累基金47000万元,其中省级管理基金8000万元,市级管理基金12000万元,县级管理基金27000万元,调剂金结余850万元。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上下贯通的管理体系,保险基金增值达到了规定标准,各项管理基本正常,为今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在我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在市、县两级基金管理中,存在各种不同问题的基金共有6111.19万元。其中直接投资、变相委托贷款或拆借挪用的基金2608.03万元,到期存款不能按时收回的基金3167.69万元,县级机构擅自借支基金335.4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一)个别县级机构置基金管理规定和上级要求于不顾,将基金直接投资、变相委托贷款或拆解挪用,使这些县的基金管理面临着较大风险。石家庄郊区民政局自1993年多次拆借基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和民政企业投资,本息达1139万元。辛集市民政局向市福利铝业公司委托贷款350万元,逾期两年不能收回。邯郸市峰峰矿区民政局通过农村储金会委托贷款300万元,逾期未归还。滦平县民政局挪用基金累计达450万元,追回370万元,80万元被拖欠,其中48.4万元用于民政办公楼的修建。威县民政局对上宣称,该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全部退保,但却将200万元基金转移到县教育局账下。(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农保机构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纠纷,致使基金存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三)部分县级机构不遵循有关文件规定,不经上级农保部门批准,擅自借支基金用于解决工资经费,对基金管理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过多,有些县级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甚至个别县政府领导,违反政策规定,强行使用或变相拆借挪用基金。有些基金已被占用7年,至今不能收回。二是金融机构选择不当,存款手续不规范。部分农保机构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对偿还能力缺乏考虑,部分基金被投入农村信用社、农村储金会和典当行,形成了较大的潜在风险。三是基金管理过于分散,管理难度较大。目前,有27000万元的基金分散在60个县级机构管理,其中有30个县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四是机构调整不能及时到位,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全省11个市级机构分为3个行政编制、3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4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四种情况。159个县级机构目前仍有1O9个滞留在民政部门,造成了管理不统一,上下脱节。五是监督体系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由于多年来的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已名存实亡,监督机制大大弱化,基本上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二、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经与省民政厅协商,提出如下建议:
(一)采取强制手段,立即追回违规基金。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要制定出整改办法,组织专门力量,对拆借挪用、直接投资、委托贷款的基金要坚决追回,对无法收回的基金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资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偿还基金。对违规演职造成基金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入银行、逾期未归还的基金,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文件精神,协调有关方面,务必在年底前收回违规基金。
(二)改革基金管理模式,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尽快收拢基金,提高管理层次。具体意见:县级管理规模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正常退保和养老金支出;市级管理不超过所属各县基金总额的30%,主要用于保值增值和各县出现突发情况时,弥补各县周转基金的不足;省级管理全省基金的50%,主要代替各县进行保值增值。这种模式既有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又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此项工作要在2000年底前完成。
(三)加快体制改革进程,理顺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编办(1998)18号和冀政办[1998]16号文件精神,协调编委办、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在2000年底前,将仍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保险基金管理职能、机构及人员编制划归县级劳动部门管理,保证管理渠道畅通。两部门的其他职能、机构及人员暂不调整,待县级机构改革时统筹考虑。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协调财政部门解决县级机构的工资经费问题,稳定队伍,避免借支基金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措施,规范基金管理。省、市、县三级都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主任,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逐步建立起内部稽核、行政监督、财务审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