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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关于调整和整顿油漆企业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5-10 生效日期: 1982-05-10
发布部门: 国家物资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化学工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各地盲目发展了一些小油漆厂,据一九八○年底二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不完全统计,国家计划外小油漆厂一千七百一十个。这些厂,大多数装备落后,工艺不完善,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普遍存在着产品质量低劣、耗油脂量大、劳动条件恶劣等问题。 由于盲目建设新厂, 与大厂争原料、抢市场,造成大厂吃不饱,小厂粗制滥造,老厂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使国家蒙受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以提高产品质量为中心,加强了质量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小厂的产品质量改善不大,大部分产品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辽宁省涂料中心测试站对五十一个小油漆厂一百三十五个产品进行了检查,没有一个产品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这种状况,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资源,对广大用户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产品质量,避免重复建设、盲目生产,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必须对现有的油漆企业进行调整和整顿。   一、 制止盲目建厂。 各地今后新建油漆厂(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如何),均需报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审批,由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企业所在地、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否则不得开业。
  二、 加强质量监督。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会同省、市、自治区标准局选定一个有基础、 有权威的单位作为质量检验站, 承担本省、市、自治区油漆的质量监督工作,定期进行产品的抽查、检验,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如一年内经抽查三次产品质量不合格者, 由质量检验站通知原发照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抄送省、 市、 自治区化工厅(局)、标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 加强计划管理。凡无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如何),不准生产和销售油漆,银行不予开户、不给贷款,粮食部门不供应油脂,物资部门不供应原材料、燃料,商业部门不收购产品。
  四、 择优安排生产,各地区、各部门要择优安排生产任务,在原材料不足的情况下,要首先满足承担国家计划任务的企业的需要, 以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 促进提高经济效益。
  五、 严格按照国家税收规定征税。所有油漆厂生产、销售的产品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交纳税金。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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