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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执行过渡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6 生效日期: 2004-11-16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总局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了《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并自2004年7月28日施行。按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的规定,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由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审批,鉴定评审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鉴定评审机构按照新规则的规定进行评审,审批合格的报总局核发许可证书。近日,总局接到部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申请单位的来函,请示在新规则实施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许可申请,新规则实施后应当如何审批。经研究,现就新规则实施前受理的许可申请如何审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鉴定评审工作已经完成或者正在开展的,按照以下规定审批:
  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及评审结论能够与新规则规定的许可等级范围及许可条件对应的,按新规则许可等级审批,报总局发证。
  如果申请单位必备条件达不到新规则规定的相应许可等级条件要求,但符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有许可规定的,可以按照新规则相应的许可等级范围审批,但应根据具体情况限定其安装改造范围。同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自取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达到新规则规定的必备条件,到期符合条件的,可以换发新许可证。

  二、申请单位已经约请鉴定评审机构,但尚未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的,按照以下规定审批:
  因申请单位原因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可通知申请单位按照新规则规定重新申请,原受理作废。
  因非申请单位原因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可以按照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有的许可规定进行评审,按前条规定审批、发证。

  三、对于申请单位尚未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的,可通知申请单位按照新规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原受理作废。
  以上意见,请予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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