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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压(养)硅酸盐砖质量监督检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01 生效日期: 1993-07-01
发布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蒸压(养)硅酸盐砖(以下简称硅酸盐砖)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保证硅酸盐砖企业贯彻执行现行产品标准,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我局发布的《建筑材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条例》,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硅酸盐砖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要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本着“管、帮、促”相结合的精神,督促企业执行产品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在常州建筑材料研究设计所建立硅酸盐建筑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质检中心),承担全国硅酸盐砖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下达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企业要配合质检中心完成监督检验任务。

第二章 质检中心的任务、责任和权力

    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灰砂砖、粉煤灰砖和煤渣砖等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以及对比、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的检验工作。
  (二)负责灰砂砖、粉煤灰砖、煤渣砖等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委托检验。
  (三)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和质检机构,对质检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四)指导地方对口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工作。
  (五)负责重要新产品投产前的检验条件审查和产品鉴定检验。
  (六)承担和参与硅酸盐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及检验方法的研究工作。
  (七)研究开发新的测试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
  (八)承担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安排的其他任务。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贯彻执行质量标准及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情况和建议。


    第六条    检验分委托、对比、监督、复查、仲裁检验等类别。质检中心对来样应及时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凡发现样品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及时通知企业。


    第七条    质检中心受政府委托有权对全国灰砂砖、粉煤灰砖和煤渣砖等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质检中心有责任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勒令停产限期改进:
  (一)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的;
  (二)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的;
  (三)不具备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


    第九条    质检中心有权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技术条件、工艺和设备、计量检测手段、检验记录、质量控制点的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并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同时对被检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中保密部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在现场检测时质检中心商得企业同意可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凡拒绝抽样或封样后不寄样者,以不合格产品论处。


    第十一条    质检中心在监督检验工作中要坚持第三方公正立场,严格执行现行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人员和检测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徇私情。工作成绩显著者应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应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正常的监督检验和各种抽样及仲裁检验一律以质检中心结果为准,并列入企业考核统计中。

第三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对检样品的要求
  (一)数量硅酸盐砖每年至少送样一次,用于容重、收缩、抗冻力学性能指标的检验,检验样品必须按规定随机选取。
  (二)寄(送)样
  1.检验样品在封后一周内寄出;
  2.样品的数量、标记、包装、装箱单等一律按质检中心要求统一格式填写、包装。
  3.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要求的品质指标。


    第十五条    质检中心对产品质量进行对比检验时,检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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