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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1994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确保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农业税的征收工作,原则上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粮食购销价放开后农业税征收工作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3]50号)的精神办理。
二、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结算的公粮价款,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的中等标准质量定购粮价格执行,即交早籼稻谷的,每50公斤不能低于49.5元,交晚籼稻谷的,每50公斤不能低于59.4元;玉米地区原有下达公粮玉米任务的,交玉米每50公斤不能低于46元;贫困缺粮地区,原来下达公粮折征代金任务的,其公粮计税价格,比照公粮结算价格办理;经济作物区,原来下达公粮实物任务转交代金的,其公粮计税价格,按市场粮食中等价计算。
三、粮食部门接收的公粮,必须按规定期限结算公粮价款,并解缴金库,确保国家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