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央人一字第093002644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中央银行台央人一字第0930026440号令修正发布第9、19、26、28条条文
第9条 金融业务检查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金融机构遵循本行政策及业务规章情形之检查事项。
二、关于金融机构于本行主管金融市场交易情形之检查事项。
三、关于金融机构支付系统运作情形之检查事项。
四、关于金融机构报表资料之查核事项。
五、关于金融机构资料之搜集及分析事项。
六、关于检查缺失之纠正及辅导改进事项。
七、关于金融机构违反本行主管法规之处分及处理事项。
八、关于金融监理之联系合作及信息交流事项。
九、其它有关检查事项。
第19条 金融业务检查处设左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检查科。
三、计算机系统稽核科。
四、考核科。
五、资料科。
六、业务科。
第26条 业务局置襄理六人至十人,专员三十四人至四十七人,必要时,并得置研究员及副研究员共三人至五人。
第28条 外汇局置襄理九人至十四人,专员八十八人至一百零七人,必要时,并得置研究员及副研究员共五人至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