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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币兑换若干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30 生效日期: 1989-12-30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对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现特做如下规定:   一、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经批准的外汇存款业务章程规定,为各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或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的收付。该帐户不能代其他单位办理收付。驻华机构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开户行须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对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二、各银行应按经批准的外汇存款业务章程规定,为上述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
  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开户行须在水单上注明“常驻人员存款户”。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飞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百分之五十)。常驻人员不出境者,对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三、各银行对短期来华的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外币兑换外汇券时,须在水单上登记其本人姓名及护照号码;未用完的外汇券要求兑回外币时,须向银行提供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出境证明或飞机票,准予一次性兑回外币(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百分之五十),银行即收回水单。
  上述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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