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黄价房服发[2002]第87号
德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黄德拍字[2002]第13号《关于拍卖佣金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计价格[1999]2255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委托、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和费用。
二、对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按成交价计算;50万元以下,
可收取不超过5%的佣金;50万元至100万元可收取不超过4%的佣金;100万元至500万元可收取不超过3%的佣金;500万元以上可收取不超过2%的佣金。
三、拍卖未成交的,可向委托人收约定费用,未约定的,可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拍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拍卖人只向买受方收取佣金或费用。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按省政府108号令的规定,请你单位接到批复后,20日内到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