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金管银(六)字第0946000396号
壹、得申请减资之资格一、共同性原则部分:
(一)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请日期逾年度六个月者)财务报表均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出具无保留意见或修正式无保留意见,且财务健全,无亏损及累积亏损情形者。
(二)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请日期逾年度六个月者)已依会计师在查核签证时所出具之内部控制改进建议书之建议确实改进者。
(三)所填报或签证会计师复核之案件检查表未显示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情事者。
(四)最近一年内未有遭主管机关重大裁罚或罚锾新台币100万元以上处分者。但其违法情事已获具体改善经主管机关认可者,不在此限。
(五)必须检附资金使用之明确用途及预期效益说明,并经会计师复核出具明确意见书者。
(六)无其它事实显示有碍健全经营业务之虞者。
二、各业特性原则部分:
(一)银行子公司必须于最近一次金融检查或经主管机关审查,无备抵呆帐(含保证责任准备)提列不足、逾期放款列报不实等情事,且广义逾期放款比率或保证垫款比率未超过2.5%,广义备抵呆帐覆盖率达40%以上者。
(二)银行子公司对中小企业放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但金融控股公司之银行子公司属专业银行或无银行子公司者,不适用之:
1.对中小企业放款余额占放款总额比率须大于20%;
2.对中小企业放款余额占放款总额比率小于20%者,其中小企业放款余额较前三年年底中小企业放款余额之平均数成长5%以上。
(三)保险子公司必须最近一年内信用评等达中华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twA等级以上,或其它经保险主管机关认可之国际信用评等事业同等等级以上之评等,且其最近二年之平均业主权益收益率大于全业平均值者。
(四)财产保险子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自留业务综合率及直接业务综合率均小于100%,且自留保费对业主权益比率小于300%;人身保险子公司最近二年之平均投资报酬率大于全业平均值,最近二年度之13个月及25个月继续率分别应达85%及80%以上,且准备金变动率之差数绝对值不超过20%。
贰、减资后资本适足标准:
一、银行子公司、票券子公司试算减资后之资本适足率须达10%以上及第一类资本适足率须达6%以上,且该资本适足率应经由会计师复核。
另银行子公司减资后之流动准备比率不得低于法定比率。
二、保险子公司试算减资后之资本适足率需达300%以上,且该资本适足率应经由会计师复核。另保险子公司减资后必须维持twA等级以上。
三、证券子公司办理减资后之资本适足率须达200%以上,且其它财务比率亦须符合证券管理相关规定,并不得影响原证券业务之正常运作。
参、其它措施(属核准减资后之程序或注意事项)一、依公司法第281条规定,减少资本准用第73条、第74条规定,践行保护债权人及投资人程序。
二、符合公司法第168条及第168条之1规定提请股东会决议之程序。
三、金控公司子公司于减资核准后二日内,其金控公司应将取得资金之用途及预计产生之效益输入股市观测站;其有重大变更者,亦同。
四、办理减资之同一年度内除依法受增资处分或特殊情形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外,不得再行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