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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公发[2003]4号文件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 2003-06-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公发[2003]133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活动。为认真贯彻公发[2003]4号文件,确保我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实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省政府部署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违法建筑工程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监、监察、工会、贸易、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的领导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步骤,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阶段的目标要求,立即行动,切实抓好落实。从现在起到6月30日为部署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为自查整改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为抽查监督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0日为工作总结阶段。 
  各市人民政府要在摸清人员密集场所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凡符合本次治理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要于6月25日前自觉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企业向安监部门申报;一商场、超市、宾馆、酒店、营业性餐馆向当地贸易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公共娱乐场所向当地文化部门申报;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申报;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各人员密集场所要对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自查整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于7月对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人员密集场所申报登记、自查整改进行检查验收。8月25日前,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治理领导小组写出本行业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报告。9月1日,各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标准,务求实效。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又要做到热情服务,对存在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积极主动地指导、帮助单位做好隐患整改工作。针对当前疏散指示标志易损坏、影响疏散的问题,各地要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督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大型商场、地下商店、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通过专项治理,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在休息期间流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畅通;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无遮挡、覆盖并保持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保持常闭状态并张贴“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疏散门开启方向正确;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四、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公安、安监、监察、工会、贸易、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负责,通力协作。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进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每个治理阶段结束后7日内,各地要将上一阶段治理情况报省公安厅和省安监局;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0月30日前分别书面报告省公安厅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省政府。 
  附件 
  1.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干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努力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生产车间、仓库、员工集体宿舍“三合一”厂房、加油站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活动,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各种火灾隐患仍然不少。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在安全出口处安装铁栅栏门,在外墙窗户设置铁护栏,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在2003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潭酒店火灾和2002年发生的几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中,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是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近10年来,在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近100起特大火灾中,三分之二以上都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堵或锁闭的问题。因此,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是当前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决定于 2003年 7月至10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l、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流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先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 
  (四)抽查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抽查监督阶段的工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值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地(市)、县(市)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 
  (五)工作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问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演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治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于11月10日前分别函告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一并将抽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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