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9 生效日期: 2008-10-2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财政厅
发布文号: 内卫财字[2008]833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内蒙古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08〕10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文件精神,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可办理减免税申请。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如有上述进口物资项目,请将减免税申请报卫生厅规划财务处,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内蒙古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