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价费[2008]262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3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量检定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资金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