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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5 生效日期: 2001-12-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1]3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明确,文件规定的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印刷品,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正式出版物。 
  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新闻产品的流转税政策,保证流转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征收增值税;鉴于新华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应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其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新华社从各地分社分得的新闻信息产品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各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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