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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5 生效日期: 2002-06-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2]15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就追加投资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其定期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申请资料中应包括追加投资的验资报告、具体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和追加投资部分单独核算情况的说明等补充资料。各局在认真做好初审工作后,应按照有关时限规定及时上报市局审批。 
  三、对于就追加投资项目中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就追加投资业务单独设帐管理,单独核算其收入及成本费用。凡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均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 
 
 
2002年6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个时期以来,许多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大规模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对这些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否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 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经研究,为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率,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就其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减免税年限中自2002年1月1日后的剩余年限享受优惠,2002年1月1日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200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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