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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行业统筹的单位不参加地方社会保险费用统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18 生效日期: 1992-01-18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最近以来,陆续接到一些省电力局反映,有些省、市正在组织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费用统筹,要求我部所属企业参加地方统筹。经研究,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力企业是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的单位,是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劳动部批准,首先从离退休费用开始实行统筹,自一九八六年至今已有六年,取得显著成效;保证了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用的支出;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促进了企业的生产发展。目前正在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改革方案部署,逐步实施电力企业劳动保险统筹,全面实行行业化管理。
  二、行业劳动保险包括的内容很多,不仅包括养老保险,还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些项目的改革将随着整个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步深化。在“八五”期间乃至今后十年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我们要认真研究解决职工在行业内部的劳动保险问题。
  三、鉴于上述原因,凡参加电力行业统筹的单位,不再参加地方组织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统筹。有关劳动保险项目(除待业保险)将在行业统筹中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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