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向机动车辆收费和道路站点进行全面彻底的治理整顿。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规范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执法、管理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的收费、基金、集资、罚款项目,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各种摊派一律取消。
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取的各种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和罚款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予以保留的要重新进行审批。重新审批后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要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目录之外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一律废止。继续收取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机动车辆的罚款项目,要明确法律依据、执法主体、处罚范围和标准。各种摊派一律取消。
(二)全面清理整顿道路站点,撤消违规站点,实行总量控制。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1、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点;
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点;
3、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点;
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点;
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点;
6、未经批准转让经营权的收费站点;
7、在公路上设置的通行费收费站验票点;
8、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点;
9、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点。
对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收费期限已超过三分之二的一级及一级以上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或长度1000米以下的两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以及技术等级为二级的收费还贷公路,均不得转让收费权。对符合保留条件的收费站点,报省人民政府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收费公路实行统一管理,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同时,对交通、林业、农业、煤运和焦炭系统设立的超限检测点、木材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焦营业站(管理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能够合并的应予合并,符合条件予以保留的报省人民政府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站点的审批管理制度,规范上路执法检查行为。
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进行。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对机动车安全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的检测点、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检测、修理、维护、调试;严禁各种摊派行为;严禁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边收费边建设;严禁将巳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的收费项目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严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公安、交通部门要整顿和规范机动车检测站,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测工作,对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收费及工作人员资质作出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公安、交通部门分别监管的检测站之间及各检测站之间应相互承认相应的检测结果,对三个月内曾接受过检测并能出具检测报告的,该项目应予免检,并相应核减检测费用。
交通、建设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收费站点,交通部门设置超限检测点,林业部门设置木材检查站,农业部门设置省界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运系统和焦炭系统设立煤焦营业站(管理站),必须依法进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除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上述站点外,严禁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设立任何形式的道路站点,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交通、公安交警部门为实施正常的管理工作上路检查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应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严禁超范围执法,坚决杜绝逢车必拦、逢车必罚和违规双向拦车的行为。要做到实施处罚依据准确,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当日一事不再罚制度,严禁以罚代纠、以罚代管和重复罚款。
道路站点工作人员及交通、公安交警部门上路执法检查时,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证件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范围和地点。执行任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接受检查、交费和处罚。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资金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监督检查是治理整顿工作抓落实的重要手段,市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负办)要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对治理整顿工作每个阶段、各个环节、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问题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薄弱环节认真研究,重点解决。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结合行风评议、执法监察、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监督网络,接受群众监督。机动车辆司机、车主要遵章守纪,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和在道路上违规设站、违规检查的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点管理制度以及道路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严格规范执收罚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返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资金专项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逐步实现省统一管理、核算、分解,除道路正常养护和管理费用外,确保用于集资贷款的偿还,除国务院规定外,严禁从中提取任何资金。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不需纳税的,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需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资金和部门的日常审计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大要案件。
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车管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根据《整顿载货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对限值进行核定,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要结合年度检验,依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有关参数重新核定,未经核定的不予办理定期检验手续,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突出宣传治理整顿的方针政策,对违反规定、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客观、公正、准确地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三、治理整顿的实施步骤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申报阶段
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要进行认真的自查,将本部门、本单位目前执行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及现已设立和已批准拟建的收费站、检查站、营业站、管理站、超限检测点,向省有关部门和市减负办申报,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有关部门和省减负办,未经申报的收费、基金、集资、罚款项目和道路站点一律取消。
各县(市、区)、各部门的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和罚款项目申报时应列明名称、依据、范围、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同时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减负办申报;罚款项目同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减负办申报;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同时向市物价局和市减负办申报;道路站点申报时应列明名称、地址、审批文件,收费站点的收费期限和标准。公路收费站、超限检测点同时向市交通局和市减负办申报;城市道路收费站同时向市建管委和市减负办申报;木材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焦营业站(管理站)同时向市纠风办和市减负办申报。向市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3月底。
(二)汇总核实阶段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申报的涉及机动车辆的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市财政局对罚款项目,市物价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调查核实,并于2003年3月25日前完成。
市交通局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申报的公路收费站点和超限检测点,市建管委对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市纠风办对木材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焦营业站(管理站)进行分类汇总和调查核实,并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核定阶段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市财政局对罚款项目,市物价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合法性、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定,提出拟保留、合并、降低标准和取消的项目,于2003年3月底前报市减负办,同时报省减负办提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市交通局对公路收费站点和超限检测点,市建管委对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市纠风办对木材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焦营业站(管理站)逐一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撤消、合并、保留意见,于2003年5月底前报市减负办,同时报省减负办提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四)重新审批阶段
经省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由省财政局会同省物价局编制目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编制目录,罚款项目由省财政厅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这部分工作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
重新审批后的道路收费站点,要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核发统一制式的收费站牌,各收费站均应公布设站的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重新审批后的超限检测点、木材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焦营业站(管理站)由省人民政府核发设站许可证,各站点均应公布设站的审批文件、工作范围、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对所有道路站点实行集中公告,并报国务院减负办备案。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这部分工作于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五)组织验收阶段
按照省减负办部署,市减负办对全市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向机动车辆的乱收费项目是否全部取消,必须撤消的道路站点是否撤消,执收执罚检查行为是否规范,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三乱案件是否及时处理,企业、车主的负担是否减轻。验收合格后,由市减负办报省减负办。省减负办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这一阶段的工作于2003年底完成。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打好治乱减负攻坚战
市减负办负责全市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协调。市减负办和市纠风办共同做好“三乱”案件的查处、对执收、执罚部门的巡查、暗访等工作,要追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收谋私、以罚谋私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为抓好此项工作,市减负领导组成员中增加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管委三个部门。领导组成员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做好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的汇总、清理、核定工作。
(二)市财政局做好涉及机动车辆的罚款项目的汇总、清理、核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的使用管理工作。
(三)市物价局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汇总、清理、核定工作。
(四)市公安局做好城市收费停车场的汇总、清理、核定和机动检测站的整顿规范以及交警的教育规范工作。
(五)市交通局做好公路收费站点、超限检测站点的汇总、清理、核定和机动检测站的整顿规范以及收费检查人员的教育规范工作。
(六)市建管委做好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城市收费停车场的汇总、清理、核定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车收费项目的汇总、清理、核定工作。
(七)市纠风办做好木材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焦营业站(管理站)的汇总、清理、核定工作。
(八)市审计局做好各种收费、罚款专项资金财务收支审计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整顿工作负全责,指定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确定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经费,落实责任,配合市有关部门,完成各项治理整顿任务。
二○○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