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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7 生效日期: 2006-06-27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琼商务运[2006]252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海南省商务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二手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了加强对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二手车流通市场经营秩序,特将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拟备案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经营二手车资格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二手车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二手车交易场地;
  (四)具有相应的从业人员(相关专业毕业证或取得相关证书);
  (五)具备相应的办公设施(电话机、传真机、可连网的电脑等设备);
  (六)办公场所一般情况下应有工作人员上班,上班时间保持通讯联系畅通。
  二、备案程序
  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qcscjss.mofcom.gov.cn/car/。在"企业注册"栏先注册登记,后填写《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报送备案资料,随后以书面向海南省商务厅提供以下备案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须与原件核对);
  (三)二手车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一份);
  (四)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等基本情况说明(一份);
  (五)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须与原件核对)。
  经我厅实地查验符合条件后,方予以备案。
  三、监督管理
  (一)商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二手车流通行业实施监管;对二手车经营企业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检查,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如企业办公地址、通讯联络方式有变更,须及时告知省商务厅。
  (二)对涉嫌违规经营的企业,或在检查中发现备案条件已不具备的,将通知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海南省商务厅市场运行管理处
  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省政府大院第三办公楼305室
  电话:65330684 传真:65335988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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