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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7 生效日期: 2006-06-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鲁质监食字[2006]222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7号,以上简称《意见》),切实做好我省农村食品生产安全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城乡食品产业协调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系到"三农"问题解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深刻分析了当前我省农村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提出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当前我省农村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以及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刻认识质监部门肩负的历史责任和承担的艰巨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扎扎实实把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把农村食品生产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履行农村食品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目标,落实责任人员,保证把农村食品生产安全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落实措施,提升农村食品行业整体水平。一方面我们要牢牢抓住食品安全,落实生产许可、市场准入、监督抽查、强制检验、日常监管等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扎实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积极开展名优农(林、水)产品和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严格质量把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实实在在地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广大农民群众吃的放心、喝的放心、买的放心。另一方面要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地推进"四个一批",即扶持一批优秀企业、优质产品和优良品牌;帮促一批小规模的加工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黑窝点;打击一批食品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通过大力实施"四个一批",实现农村食品行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大力促进农村食品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
  (二)积极探索,抓好农村小作坊监管。各级质监部门要牢牢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历史机时遇,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调动农村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质监部门的职能,按照国家局和省局的有关部署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以摸清底数为基础,以明确责任为前提,以分类处理为原则,以正确引导为手段,以保障安全为目的,探索监管模式,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村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通过区域整治、集中生产、专业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股份联合等模式实现产品质量的转化提升,在加强小作坊监管方面取得成效。
  (三)严格执法,开展农村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紧密结合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把打击以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作为重点,以小麦粉、植物油、白酒、糕点、糖果、茶叶、农村儿童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等产品为重点产品,确定重点区域、重点产品,查找主要问题,确定整治区域,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分类整治。通过规范一批,整顿一批,取缔一批,曝光一批,解决一批地区、一批食品的假冒伪劣问题,使农村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得到明显好转。
  (四)加大力度,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维护我省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良好信誉,增强广大农民的消费信心。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引导农民积极参与食品生产环节的社会监督。
  三、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努力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级质监部门要切实下移监管重心和工作重心,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消除农村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空白和盲区,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狠抓食品生产区域监管责任制,并切实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对履行农村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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