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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13 生效日期: 1994-05-13
发布部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配合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确保水泥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各品种水泥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水泥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及分工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工许办)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水泥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换证、管理和监督工作;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乡镇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换证、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在国家建材许可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工许办)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泥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申请取证、换证水泥企业的必备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
  (二)企业生产的水泥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企业必须具有化验室并按建材生字[1993]106号文规定标准验收合格,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四)企业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均化设施;
  (五)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并对水泥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六)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的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 申请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书,报省市建材许可办,同时交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
  (二)地方审查 省市建材许可办对企业上报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合格后,即通知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安排抽检样品。产品质量抽检合格后,会同省市工许办组织审查组按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省市工许办签署意见,上报国家建材许可办;
  (三)部门抽查 国家建材许可办对地方审查合格上报的企业进行分批抽查(原则上不超过10%)。抽查合格的企业报全国工许办审核同意后,统一登报公布,国家建材局颁发水泥生产许可证;
  (四)限期整顿 经审查或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分别由省市建材许可办或国家建材许可办通知该企业,并提出整顿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允许企业在半年内进行整顿,并再次提出申请。再次审查或抽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的程序与新建企业取证程序相同,但对换证企业的审查内容将有所侧重和简化。企业已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可免于产品质量检验和地方审查;获国家、部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可免于地方审查;企业获国家部级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可免于产品质量检验。


    第六条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工作由全国工许办批准的检测单位承担。各级检测单位在同级建材许可办领导下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全国重点水泥企业和所有特种水泥企业的抽样检测工作;国家钢渣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全国钢渣水泥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经全国工许办批准的省


    第七条   审查人员及组织
  (一)水泥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水泥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后担任。
  分为部级审查员和省市级审查员;
  (二)水泥生产许可证部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许可办聘任,参加地方审查和部门抽查工作。省市级审查员由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和省市工许办选派参加地方审查工作;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和各省市建材许可办组织若干审查组进行地方审查和部门抽查工作。每组审查人员为3~5人,并须有至少一名相应级别审查员参加。组织审查组时要实行本地区回避原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八条   费用管理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 11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22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二)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其它费用交省市建材许可办。省市建材许可办负责将公告费、审查费中的证书费、资料费和按规定比例的差旅费交国家建材许可办。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对未交申报费的企业,省市不得组织审查,国家建材许可办未收到省市建材许可办上交的费用时不进行抽查。
  国家建材许可办收款单位: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必须设立统一的开户银行,将帐号通知申报企业并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
  (三)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四)凡本《细则》规定免于产品质量检验和免于工厂条件审查的企业,免交相应费用。对经审核不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经限期整顿第二次提出取证申请时,需重新缴纳费用;
  (五)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组织的监督抽查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九条   水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水泥包装袋上注明水泥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企业名称。
  水泥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3一101□□□其中:XK23为国家建材局发放生产许可证编号;101为第1次换证后的水泥产品编号;
  □□□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水泥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品种、标号,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等级品种、标号。获得较高等级品种、标号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要生产较低等级品种、标号的水泥。获得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他通用水泥,获得矿渣、火山灰、粉煤灰、复合硅酸盐水泥中任一品种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他三种通用水泥。同时生产通用水泥和特种水泥的企业必须分别申报,分别取证。


    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变更
  (一)已获得较低等级品种、标号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生产较高等级品种、标号的水泥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国家建材许可办、省市建材许可办一般不进行现场审查,但保留现场审查权;
  (二)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其他有关内容,应及时向省市建材许可办提出书面报告,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第十三条   对获证水泥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获证水泥企业必须严格按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合格产品。各地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获证水泥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将组织一至二次不定期监督抽查(国家、部级和省市级同期已抽查的企业不再抽查);
  (二)凡在全国水泥企业质量统检或国家、部级和省市级水泥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企业,由各省市建材许可办责令其停产整顿三个月并暂时收回生产许可证。整顿期满后,由省市建材许可办进行检查,整顿合格的企业可允许其恢复使用生产许可证,整顿结果应上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国家建材许可办将视情况安排跟踪监督抽查。
  (三)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应及时报国家建材许可办,注销其水泥生产许可证:
  1.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将未经检验或废品水泥出厂的;
  2.连续两次在国家、部级和省市级统检、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
  3.在国家、部级和省市级统检、监督抽查中不合格,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5.在取证过程和获证后日常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6.将水泥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水泥包装袋转让其他企业使用和水泥包装袋上不印生产许可证标记及厂名而逃避监督管理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四条   各水泥企业应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新建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工许办批准,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企业论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许办批准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建材许可办以前发布的原《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废止,其他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许可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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