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 2005-12-31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5〕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黑龙江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整规发〔2005〕2号)要求,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查处各种违法采矿行为;强化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优化矿业结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积极改善和重点整治矿山环境,构建和谐的矿业经济发展关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治乱"与"治散"相结合,"治乱"与"治散"同时部署,分步推进; 
  (二)坚持整顿规范与促进发展相结合,以整顿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三)坚持依法整顿与规范行政行为相结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总体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使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乱采滥挖等违法采矿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更加合理,矿山生产规模、集约化程度和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安全生产、安全采矿、矿山生产安全责任制得以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全面到位,基本建立科学、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四、任务措施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各县(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利用半年时间,采取动态巡查、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开采的,一律予以取缔,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以及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仍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严肃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各县(市)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做好大中型矿产地、重点矿区的排查工作。对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处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进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县(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对影响景观、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内开采、破坏或污染环境、资源相对匮乏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对已关闭的矿山要组织人员进行巡察,防止死灰复燃,对不听劝阻、继续盗采矿产资源的要绳之以法,并没收矿山设备、查封井口。 
  4.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依兰、方正两县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全省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52号)要求,切实加强煤炭资源保护工作,认真检查煤炭企业资源开发、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矿井设计执行情况,认真核实计算采区回采率和资源利用情况,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5.彻底清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行为,坚决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监察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与矿产资源开发有关主管部门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对在行政审批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把清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行为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按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参与办矿的要限期退出,逾期不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办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充当非法采矿者"保护伞"、进行权钱交易等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1.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对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采矿权审批权限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对越权违规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立即自行纠正,对弄虚作假骗取采矿许可证的要立即收回,要坚决制止以招商引资等名义非法干预采矿权审批行为。 
  2.严格执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履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积极组织采矿权市场化运作,实施有偿出让,切实解决采矿权有偿出让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新设矿山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已设采矿权的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续的要以协议方式组织采矿权出让。出让采矿权必须履行评估和采矿权价款确认程序。 
  3.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拟出让的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杜绝在旅游景点、地质遗迹附近及重要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凡不符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批准;对禁止开采区要明确矿山关停时间,限制开采区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进行严格审批。 
  4.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规划合理且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型矿山建设,科学设置采矿权。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小矿进行资源整合。加快编制切合我市实际的小矿优化整合方案,制定各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5.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根据我市资源分布及开发利用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新设矿山和生产矿山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进程。 
  6.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建立高效便民的采矿权审批程序;建立矿产资源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管责任体系,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强化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体制改革,充实专业人员,解决基层监督管理力量薄弱问题,提高各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体系,严格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检查验收标准 
  各县(市)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对各县(市)进行检查验收,标准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日程,进行了认真动员和部署,成立了领导组织和专门办事机构,制定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及推进措施具体、明确。 
  (二)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受到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查处,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部关闭。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全部依法立案查处,责任人得到相应处理,结案率达到90%以上。 
  (三)采矿权实现依法严格管理,非法干预采矿权设置的行为得到全面纠正,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依法落实。 
  (四)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和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矿业权市场秩序规范有序;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全面建立,矿区生态环境监管到位。 
  (五)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已经建立,并切实履行了监管责任。采矿权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价、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全面好转。 
  (六)各阶段排查、整顿资料齐全,检查指导措施得力,违法案件卷宗装订规范,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齐备。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监察、财政、商务、环保和工商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要在各级政府和领导小组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国土资源部门要侧重做好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日常事务处理及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侧重做好矿山安全条件检查验收工作;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要侧重做好矿山布局调整和矿山设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安、监察、商务、财政、工商、环保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七、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2005年以治乱为主,2006年以治散为主,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200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5年年底前)。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认真组织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搞好政策宣传,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年底前将工作方案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备案。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由各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对辖区内所有矿山的依法开采、依法勘查、依法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工作以县级自查为主、市级抽查为辅,着重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县(市)要于2006年2月20日前将"三查"工作情况及检查表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顿规范阶段(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全面排查结束后,各县(市)对照《方案》规定的任务措施,本着边整边改的原则,督促违法、违规的采矿权人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本着以整顿促发展、整顿与规范同时推进的原则,全面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行为,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2007年7月至8月,各县(市)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9月至10月,市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迎接省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