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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岳阳市标准计量局质检所擅自开办黄金首饰成色、重量检测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19 生效日期: 1992-11-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92]511号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你行湘银发(1992)210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金银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统购统配政策,并规定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因此,任何部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开办金银业务。
  岳阳市标准计量局产品质量检测所未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金饰品成色、重量检测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助长了黄金私相买卖,严重扰乱了黄金市场管理,其后果是不容忽视的。
  早在一九八九年,总行就根据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 条中同银行职责中的第二、七项的规定,即研究拟订金融法规草案、管理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规定,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365号文)。该文件明确规定,“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检测金银成色、重量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通知、规定等,是国家金融法规的有效补充,具有法律效力。
  为此,同意你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银发[1989]365号文件为法律依据,向法院提出诉讼,并请将结果迅速报送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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