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8]司公字第24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1988年2月3日司公(1988ぉ第3号《请示一涉台公证事》函悉。关于张益金与其子管政国为申请去台湾定居,申办结婚,出生等公证书事,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我公证机关可为在大陆台属办理去定居所需公证证明。办理张益金与其夫管启炳结婚证证明时,只要对于他们在大陆结婚的情况调查属实,即可为其出具公证书,不需管启炳提供在台的婚姻状况证明。
为更好地办理涉台公证事项,请公证处在办结此公证事项后,注意了解公证书发往台湾后使用效果,并将情况函告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