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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09 生效日期: 1998-10-0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8]7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国办发[1998]126号),这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近年来,我省一些地区和部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金融“三乱”)的问题比较严重,有的已经发生挤兑风波、群众集体上访、冲击政府机关等事件,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侵害了部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了合法金融机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期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的整顿金融“三乱”任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难度较大,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一定要集中领导,统一部署。省政府成立整顿金融“三乱”领导小组,贾治邦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王为强秘书长、人行省分行苑羽鸣行长为副组长,人行省分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农业厅、省广播电视厅、省新闻出版局、省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行省分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厅、公安厅、民政厅、省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各地市人民政府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成立整顿金融“三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加强对本系统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要认真落实整顿金融“三乱”的责任制 
  整顿金融“三乱”实行属地责任制和部门系统责任制,即各地市要按要求负责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金融“三乱”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按阶段向省整顿金融“三乱”领导小组书面报告;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本系统金融“三乱”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按阶段向省整顿金融“三乱”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各地市、各部门要将清理整顿结果于1999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另外,省农业厅要把全省经过各级农业部门批设的农村基金会,省供销合作社要将全省经过各级供销社批设的供销社股金服务部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分别逐个登记造册,报省政府。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 
  三、要认真执行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原则 
  (一)以自查自纠、自己解决为主。各地市、各部、各企事业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金融“三乱”问题,要自查自纠、自己清理,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从清理规章制度着手,整顿金融“三乱”。各地市、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制定的涉及金融业务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凡过去制定的涉及金融“三乱”范围的制度、规定、章程、办法以及负责人讲话、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进行认真清理,一律废止,将清理废止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省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 
  (三)以工商行政管理、公检部门为主要力量,人民银行等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要尽快对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对金融“三乱”要严肃处理,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取缔措施时,应注意司法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相衔接。 
  (四)严格限制新闻媒介的宣传报道。省内各种新闻媒介,要加大金融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凡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的各种金融业务活动及各种债券的重大宣传和各种广告,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审查批准,省级新闻媒介由人行陕西省分行批准,各地市新闻媒介由各地市分行批准。凡股份公司公开募股的重大宣传和广告,由省体改委审批。省内各种新闻媒介一律不准擅自发布各种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的广告,特殊情况时需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 
  四、要按计划、有步骤地按期完成任务 
  全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实施步骤是: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各地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制定的涉及金融业务的规、规章进行清理,不能有与现行金融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严格依照《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所附《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中关于整顿金融“三乱”的范围、原则、措施,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开展对本地区,本系统的金融“三乱”进行清理整顿,组织自查自纠。此项工作要在1998年底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清偿债务。凡涉及金融“三乱”的机构,要尽快制定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理的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此项工作应于1999年3月底完成。 
  (三)第三阶段:总结经验。整顿工作结束后,省政府整顿金融“三乱”领导小组组织力量,赴各地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国务院,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该项工作应于1999年5月底前完成。 
  全部整顿工作于2000年10月底以前完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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