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价管发[2001]36号
各县、区物价局,电业局(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降低电价水平,加强电价管理,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根据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工发[2000]26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请省物价局同意,对全市农村电网改造后的农村分类用电到户电价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农村分类用电到户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此价格自2001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公布的农村分类到户电价,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上述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和加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电价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加强对农村电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农村电费损溢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东营电业局制定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行下发。各电业部门原有的溢余资金一律不允许动用,违者按违价处理,并从自有资金中补缴。
四、本通知下发后,要在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电业部门要将本通知规定的价格印发、张贴到全市所有用电村,市物价局将定期对电价执行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