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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度对大蒜等商品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12-06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10号公告的规定,2000年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的商品是大蒜、红小豆、蜂蜜(输美除外)、甘草(包括“新疆胀果甘草”及“其他甘草”)、矾土。为做好上述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现将配额有偿使用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配额有偿使用资格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参加该商品的出口配额有偿使用:
  (一)大蒜 1998年至1999年平均出口实绩(海关统计,下同)达到150吨的出口企业,以及出口供货实绩达到300吨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二)蜂蜜 1998年至1999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50吨的出口企业,以及出口供货实绩达到100吨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三)红小豆 1998年至1999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50吨的出口企业,以及出口供货实绩达到100吨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四)甘草 新疆胀果甘草:1998年至1999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50吨的出口企业。
  其他甘草:1998年至1999年有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
  (五)矾土 1998年至1999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300吨的出口企业,以及出口供货实绩达到1000吨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经外经贸部核准有上述商品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加该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全年申领配额总量以外经贸部核准的出口规模为限。
  二、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具有出口供货实绩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企业出口供货证明材料(即增值税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交款书,二者缺一不可)报相关招标办公室复审,招标办公室复审后报招标委员会批准。
  三、具有上述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资格的企业,在每次申领配额前,须按照规定的价格(具体招标商品配额有偿使用价格由招标办公室负责通知),向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配额的有偿使用费,并出具本企业填写的《配额有偿使用费交款凭证》及该商品出口成交合同,向招标办公室申请相应商品配额。
  四、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发出《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配额当年有效。
  五、发证机关核发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除依据有关出口许可证规定外,还须同时依据《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六、各商品配额招标办公室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办理出口企业配额有偿使用申请手续,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办理的有偿使用情况报部(贸管司)备案。
  七、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外经贸部《关于对大蒜等商品出口配额实行有偿使用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招函字第138号)、《关于调整大蒜配额有偿使用价格及资格标准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60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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