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70号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深圳分公司”的申请》(银基发[2004]55号)、《关于设立“哈尔滨分公司”的申请》(银基发[2004]56号)、《关于设立“南京分公司”的申请》(银基发[2004]5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深圳、哈尔滨、南京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分别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地址分别为: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17号赛格景苑大厦二楼东北厅、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恒运大厦4层东厅、南京市洪武路396号6楼609-615室。
深圳、哈尔滨、南京分公司的主要职责为协助公司市场部在当地开展市场营销及客户服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系统异地备份;协助公司研究部开展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及对所在城市及周边地区上市公司进行调研等。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