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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名称、会址和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本会机构
第四章 收益及其它名衔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03/2005。
旅澳锦东联谊会
第一章 名称、会址和宗旨
第一条 中文名称为:旅澳锦东联谊会。
葡文名为:Associao de Amizade de Loi Ou Kam Tong。
现会址:澳门巴波沙坊9B号新城市花园龙威阁第6座15楼C座。
第二条 本会为非牟利团体、以组织同乡联谊之活动,成为家乡与旅澳乡亲之间的桥梁,发扬爱国爱家守望互助的精神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所有认同本会宗旨的锦东乡亲均可成为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时,并填写登记表,申请需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如下:
a)享有本会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可参加本会机构会议;
c)可参加本会的其它活动;
d)享有给予会员的所有福利待遇。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如下:
a)遵守本会章程及机构的决议;
b)为完成本会的目标和提高本会名誉作出努力;
c)交纳注册金和会费。
第七条 一、对于违反本会章程或作出损害本会名誉的会员,将根据理事会决定实施下列惩处:
a)警告;
b)暂停会员资格;
c)除名。
二、被警告、暂停会员资格、除名之会员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之内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三章 本会机构
会员大会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享有本会权利及义务的会员组成,大会定期召开,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以便对上一年度报告,理事会帐目及监事会的意见进行评估),召集会员大会必须最少提前八天,以挂号信或透过签收方式为之,召集书内应指出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及秘书若干人(可根据需要增设常务副会长)。会长对内领导会务、召开理事、监事联会,对外代表本会。会长缺席时,由理事长或副会长依次代其职务。每三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会长卸任后授予荣誉会长。
第十条 当理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或五分之一以上之会员为合法目的要求进行召集时,会员大会应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一般决议应以绝对多数票之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之权责:
a)选出和解任本会各机关的成员;
b)批准注册金和会费之金额;
c)章程之修改,须获出席之会员四分之三之赞同票方能生效;
d)确定本会行为准则,并决定所有本会活动组织事务;
e)评估并通过理事会年度报告和监事会建议;
f)本会之解散,须获四分之三的全体会员赞同票视为有效。
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以三人或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由一名理事长,若干名副理事长,及若干名理事组成,每三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有:总务部;财务部;协调部;联络部;妇女部;各部设正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决议由多数通过,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由会长投决定票。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并在需要时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权责:
a)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b)吸纳和免除会员;
c)确保本会各项事务的运作及处理会务之规则;
d)召集特别会员大会;
e)在各项正式和特别活动中代表本会;
f)接受各种捐赠,遗赠和援助。
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以三人或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由一名监事长,若干名副监事长及若干名监事组成,每三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权责:
a)监督理事会的一切管理活动;
b)定期检查本会帐目和帐簿;
c)对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和帐目编制年度报告;
d)召集大会的非例行会议。
第四章 收益及其它名衔
第二十条 本会收益来自注册资金,会员会费和他人捐赠,遗赠或援助。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创会会长;永远会长;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名誉顾问;顾问若干人;会长卸任后授予永远会长。
第二十二条 联谊会纪念日:每年农历八月二十一日为本联谊会纪念日。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