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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6 生效日期: 2003-07-1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发布文号: 琼发改价格[2003]200号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为加强我省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各级汽车客运站向旅客收取电脑费或电脑售票管理费,擅自立项收取上述费用的,须立即停止执行。

  二、为鼓励汽车客运站改善旅客候车休息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对我省各级汽车客运站收取的旅客站务费,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进行规范,即:“一级车站和提供空调及相关服务的二级车站旅客站务费1元/票,其他二级车站和三级车站旅客站务费0.50元/票,四级车站和简易车站免收旅客站务费”,原海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工字[1998]330号)第 十八 条规定的旅客站务费标准同时废止。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三、汽车客运站的其他收费仍按琼价工字[1998]330号文规定执行。各车站必须将有关收费和客票价格在售票地点的醒目位置张榜公布,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大旅客监督。

  四、凡有办理旅客保险费业务的各级汽车客运站,应本着“保险自愿”的原则办理,并在车站售票窗口明显标示“旅客购买保险自愿”字样,严禁强制向旅客收取保险费。

  五、各级公路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学习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价格政策,积极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市、县价格及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站收费的监督和检查,发现有乱收费、乱涨价行为的,要严格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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