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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生活)音乐推广协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9 生效日期: 2005-09-29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名称、地址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第三章 管理机关

第四章 顾问

第五章 财政

第六章 章程之通过、遗漏及修改

第七章 会徽

葡文名称为 Associa??o para Promo??o e Divulga??o da Música da“Música da Vida”

英文名称为“Music Promotion Association — Life Music”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91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乐生活」音乐推广协会

第一章 名称、地址及宗旨

第一条 名称及性质:

本会中文名称为「乐生活」音乐推广协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o para Promo??o e Divulga??o da Música da“Música da Vida”,英文名称为Music Promotion Association — Life Music(以下简称本会),是一个非牟利的音乐团体。

第二条 地址:

1.本会会址设于:澳门大兴街快乐大厦20号B。

2.经会员大会批准,会址可迁至澳门任何地方。

第三条 宗旨:

1.本会为非牟利团体,以实践及互动交流形式,促进生活文化,丰富其精神生活,激发艺术对生活的真正意义,并从音乐中宣传良好而正确的社会讯息、提高个人文化和生活素质,并普及澳门流行音乐文化,团结相关爱好者及维护其利益作为宗旨。

2.为达至上述目标,本会可与其它本地或国际上的团体或机构合作举办有关流行音乐及相关艺术的交流、表演、讲座、研讨会、展览以及印制及发行有关的书籍和单张。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 会员资格:

凡赞成本会宗旨,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讨论会务事宜;

2.选举或被选举为本会领导机构成员;

3.参与本会举办的所有活动;

4.享用本会各项设施;

5.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内部规章及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之决议;

2.按期缴纳会费;

3.维护本会的声誉及参与推动会务的发展。

第三章 管理机关

第七条 本会管理机关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 会员大会负责制订或修订本会章程及选举理监事。

第九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之最高职权机构,会员大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及秘书一名,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任。

第十条 会员大会于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在必需的情况下,理事会可随时召开特别会议,并至少提前八天以书面通知,并在通知内注明开会日期、地点、时间及议程。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

1.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内部规章;

2.根据章程选举会员大会领导成员、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3.通过理事会提交每年的工作计划及财政预算并订下本会工作方针;

4.审查及核准理事会所提交每年会务报告及帐目结算。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及推动会务;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不少于一名、秘书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组成,以上各职位任期为两年,得连任。理事会总人数由会员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且总人数须为单数。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为监察理事会各项工作的机关,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及监事各若干名组成;以上各职位任期为两年,可连任。监事会总人数由会员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三人,且总人数须为单数。

第四章 顾问

第十四条 本会得邀请知名人士或有相关艺术成就之人士,经由理事会提名,由会员大会以过半数票通过,担任本会顾问。

第五章 财政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自会员会费、社会各界热心市民与团体企业的赞助和捐赠。

第六章 章程之通过、遗漏及修改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以过半数票通过后生效。倘有其它遗漏,则采用规范一般团体的法规处理。修改本会章程必须以会员大会通过并作出修订。

第七章 会徽

第十七条 本会会徽如附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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