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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5 生效日期: 2005-04-0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5〕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核电自主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发布《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2.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称HAF 601)自1992年3月发布以来,一直有效指导着我国民用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了适应核电自主化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对执行HAF601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申请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直接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资格审查和颁发证件。对已持有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5年内未进行过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换证时按重新取证办理。 
  二、申请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应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机或模拟件,按核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试制活动。国家核安全局将根据其结果和过程控制情况,确定申请单位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的能力。必要时,国家核安全局将对其试制过程进行检查。 
  三、持证单位应认真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持证单位法人代表变动时,应在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报送由新法人代表签署的政策声明。持证单位对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大纲》中的其他变动,应报国家核安全局重新审查。 
  四、国家核安全局发现持证单位的生产场所、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试验条件等不能维持申请时水平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情节不严重的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严重或责令改正但不满足要求的,暂停该单位的资格许可证。被暂停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通过整改并经国家核安全局检查合格后,可恢复资格许可证;一年内不能恢复的,资格许可证自动撤销。 
  (三)情节严重或在短期内无法恢复的,撤销该单位资格许可证。 
  五、对核安全法规标准要求进行“设备鉴定”的核承压设备,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该核承压设备的“设备鉴定”。“设备鉴定”应由持有该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单位主持。主持单位应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有效实施核承压设备质量保证大纲,对其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六、持证单位在开始核承压设备活动前,应在国家核安全局审查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大纲》所有要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结合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质保项目分大纲,报营运单位批准后,作为《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实施。 
  七、国家核安全局对持证单位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如发现持证单位不能证明其活动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或不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可责令其停止相关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对相关物项进行封存处理。 
  八、为保证核承压设备活动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满足经审评认可的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中有关承诺,核设施营运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一)在核承压设备活动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报国家核安全局。 
  (二)分别批准各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持证单位编制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确保其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得到有效实施。 
  (三)加强对持证单位设备鉴定的管理。 
  (四)根据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重要性、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技术成熟性和难度以及管理复杂程度等方面,对持证单位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工作进行分级管理。 
  (五)在各核承压设备活动开始前,分别制定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工作计划;在实施期间,对这些工作计划的修改应履行本单位规定的审批手续。 
  (六)对不能证明其活动质量受控的核承压设备不得验收。 
  附件二: 
 
 
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监管,提高持证单位的质量意识,促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一、 持证单位年度报告 
  从国家核安全局发放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之日起,持证单位每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应在第13个月内报送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证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各项能力的维持,相关人员的变动和培训情况; 
  (二)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体系的监查情况和管理部门的审查总结; 
  (三)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质量保证计划执行情况; 
  (四)核承压设备活动的不符合项清单; 
  (五)营运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进行的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六)国家核安全局监督检查提出的核安全要求及重大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持证单位重大变动报告 
  持证单位应在发生以下情况后十五天内,将变化情况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一)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内容改变; 
  (二) 许可证申请文件承诺的生产场所、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试验条件等工作条件和状况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 
  (三) 涉及许可证条件的改变。 
  三、 核承压设备活动准备情况报告 
  (一)持证单位应在核承压设备活动开始前三个月提交核承压设备活动准备情况报告。 
  1.设计准备情况报告的内容: 
  (1)营运单位审查批准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及程序清单; 
  (2)设计内容和进度计划; 
  (3)设计遵循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4)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2.制造/安装准备情况报告的内容: 
  (1)营运单位审查批准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及程序清单; 
  (2)制造设备所在的系统; 
  (3)制造/安装内容、开始时间和进度计划; 
  (4)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5)外协项目清单。 
  (二)持证单位应在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前一个月,提交营运单位审查批准的质量计划。 
  四、 核承压设备活动重要情况通报 
  在核承压设备活动期间,持证单位应按时向国家核安全局通报以下重要情况: 
  (一)提前10天通报国家核安全局设立的核承压设备活动控制点的执行日期;通报后日期又发生变更的,至少提前3天通报。 
  (二)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提前7天通报。 
  (三)对于核安全重大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天内通报。 
  (四)对于营运单位发出导致停工的指令,在3天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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