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气发[200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度审查办法》已经自治区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二○○三年一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度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制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政府规章(2)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按年度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继续经营资格的制度。
第四条 年审由自治区气象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资质单位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批准的资质等级标准;
(三)资质单位的防雷工程是否出现责任性安全事故;
(四)资质单位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六条 年审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资质单位应在每年3月10日前向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审申请报告和年审材料。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年审并出具年审结论。当年取得资质的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审。
第七条 资质单位应提交下列年审材料:
(一)年审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副本);
(四)本年度防雷工程简表(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造价、工程进度、验收情况、保护对象);
(五)防雷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包括年度经营额、组织机构变动情况、人员变动情况、办公场所和仪器设备变动情况等。
第八条 资质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年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质单位年审为不合格:
(一)不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超越资质等级承揽防雷工程、擅自从事防雷检测工作、未按经审核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被警告二次或者以上的;
(二)防雷工程出现责任性安全事故的;
(三)防雷工程未经防雷管理机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的;
(四)全年没有承担防雷工程的;
(五)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卖资质证书行为之一的;
(六)年审材料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没有申请年审的资质单位,在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责令年审通知书送达15天后仍不申请和提交年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失效。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回资质证书,并上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年审达不到合格要求,必须按自治区气象局防雷管理委员会的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整改期满后,年审不合格的,重新评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不再具备批准资质等级标准的,应由审批机关撤销原批准,并根据其实际资质条件重新评定相应资质等级。不具备丙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九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