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7]京房改办字第016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格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
城近效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二、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
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43-1363元;远郊平原县(通县、大兴、昌平顺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846-1128元;远郊山区县(密云、房山、门头沟、怀柔、延庆、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780-1092元。各单位可上述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单位售房的标准价。如果远郊平原县和远郊山区县的成本价低于本区县标准价高限,可将成本价的94%定为标准价高限,也可以取消标准价售房,按成本价售房。
三、其他有关政策
1.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见附表;现住房折扣率为3%;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9.15%。
2.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
3.1997年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06元的,均以206元计。
4.在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执行期限内,1993年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申请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仍按(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的规定补交房价款,基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成本价和标准价。
5.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42元,交纳方法仍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1998年3月31号,房改部门审批各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截止到1998年12月底。
1997年4月1日
附表
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
地区 标准价 年工龄折扣率
城近郊区 943-1048 0.6%
城近郊区 1049-1153 0.7%
城近郊区 1154-1259 0.8%
城近郊区 1260-1363 0.9%
远郊平原县 846-916 0.6%
远郊平原县 917-987 0.7%
远郊平原县 988-1058 0.8%
远郊平原县 1059-1128 0.9%
远郊山区县 780-857 0.6%
远郊山区县 858-937 0.7%
远郊山区县 938-1015 0.8%
远郊山区县 1016-1092 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