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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7 生效日期: 1995-07-1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5]250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粤国税函[1995]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粤国税函[1995]170号
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5年5月10日·粤国税函[1995]170号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韶国税发[1995]59号文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血液中心(站)供应临床用血浆,暂不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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