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5]261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26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国税函发[1995]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26日·国税函发[1995]36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冀国税一发[1995]16号)收悉,关于你省保定地区于1994年11日并入保定市后,请求延期使用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考虑到该地区1994年及1995年1、2季度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省意见,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即:1994年印有“保地”简称的专用发票及1995年1、2季度印有“1234”代码的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