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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州市区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5 生效日期: 1998-10-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管理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系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全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企管站”),依照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应符合本市建设发展需要,经市主管部门许可,并取得工程承包许可证书。未取得工程承包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在杭承接施工业务。


    第五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相应的企业资质。外省、中央、部属施工企业应持有一级资质等级证书,浙江省内市、县(不含杭州地区)施工企业应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等级证书,杭州地区市、县施工企业应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等级证书。
  3、在本市有指定的常驻责任人和与其承接施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负责人:
  4、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5、有与承接工程业务相应的自有施工队伍;
  6、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实行单项工程许可和长期许可。初次申请进杭施工和省重点工程施工中标的外地施工企业经审查合格的,可准予单项工程许可;在完成单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后,施工质量优良,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未发生违反市场行为的施工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准于长期许可。


    第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申请单项工程许可,应向市企管站提交书面申请,同时交验下列文件或资料: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原发证机关公章;
  2、企业所在省、市、县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部、委、局出具的进杭施工证明;
  3、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指定在杭常驻责任人和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常驻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5、企业在杭施工项目经理名单和施工人员状况的材料;
  6、承接工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7、企业近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及证明;
  8、企业与其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
  9、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0、承包工程意向书或省重点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11、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申请长期许可证应向市企管站提交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
  1、在杭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2、人员、设备等变动情况;
  3、在杭资金证明。


    第九条 国(境)外施工企业进杭承接业务,必须按建设部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和浙江省建设厅(1994)浙建施181号《在浙江省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先行承接业务。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进杭施工申请与审批手续每年受理两次,时间分别为五月与十一月。


    第十一条 市企管站在收到外地施工企业资料与书面申请后,按《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审批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主管部门审批,书面批复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取得市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单项工程承包许可证》 或《进杭施工企业工程承包许可证》(以下简称《承包许可证》);超过二个月未办理进杭手续,来取得《承包许可证》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省重点工程中标的外地施工企业,必须持中标通知书到市企管站办理《单项工程承包许可证》。


    第十四条 准予进杭许可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向市主管部门交纳注册保证金。一级企业为20万元,二级企业为10万元,三级企业为5万元。在进杭企业终止注册离开时,保证金连同利息一并退回。外地施工企业应在本市银行开立帐户。一级企业在杭资金为5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在杭资金力3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在杭资金为200万元以上。企业在杭资金中货币均不得少于50%。


    第十五条 工程承包许可证是外地进杭企业在杭承接工程的资格证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伪造。


    第十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按其资质等级和核定在杭的类别和经营范围内,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其他合法方式承包、分包建设工程和建筑劳务。


    第十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杭施工,应遵守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合同、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预决算、财务、用工、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公安、计生、卫生等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治安责任、暂住、计生查验、健康检查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杭承接业务后,应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合同到市企管站办理合同登记,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建筑企业管理费。


    第十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阶自有施工队伍为主组织施工,企业自有施工力量不得少于施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不足部分应按临时用工规定招聘,凭用工合同到杭州市建筑业职业介绍所办理《务工许可证》或《就业证》(本企业人员办理务工证,本企业以外办理就业证)。


    第二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以总包方式承接的工程,可按照规定进行分包;分包企业必须是在杭或进杭许可的企业,禁止转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上报施工统计报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对限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指定的驻杭责任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市企管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终止在杭承接工程,应向市企管站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交回承包许可证,并按规定缴清管理费和退回注册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市企管站可以根据施工企业经营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和业绩,对其在杭开展施工业务的经营范围提出建议并报市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进杭施工企业实行承包工程许可证年审制度,由市企管站负责。
  施工企业应按当年的年审的规定和要求申请年审,不申请年审的企业,视作自动终止在杭施工,其承包许可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连续一年在杭无施工任务,或连续两年完成施工产值低于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其承包许可证由市企管站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缩小经营范围、暂停市场活动、注销承包许可证。
  1、无《承包许可证》或涂改、转让《承包许可证》的;
  2、超越资质等级或核定的在杭施工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业务的;
  3、不按规定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转包工程的;
  4、不按时办理合同登记、工程预算审核或使用建筑工程专用发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
  5、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严重违反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
  7、经企业综合考评表现较差的;
  8、拒不交纳注册保证金和其他规费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外地施工企业暂不受理进杭审批手续:
  1、非从事建筑业而兼营(增项)建筑施工的;
  2、因各种原因清退出杭不满二年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5日开始在本市市区施行。原杭建管(96)字第35号文《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施工管理实施意见》 和杭建管市(96)字第116号文《关于加强进杭建筑施工队伍总量宏观调控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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