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0]劳总计字68号
根据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今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中央一级机关及其在京单位需要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应报国家劳动总局审批的规定,为了统一报批手续和调动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中共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局、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各部委)为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需要调出京外或调入北京的工人报批手续,由中央各部委指定主管工人调配工作部门,直接与我局联系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我局不予受理。
二、中央各部委在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时候,对于要求调进北京的工人应当从严控制。要掌握好调出、调入北京的人数大体平衡和先出后进的原则,要先将一部分家居外地,生产、工作离得开的工人调出,然后再安排调进的工人。由北京调往外地的人员,各地应当积极支持,协助安排,不要强调人数对等。
三、中央各部委在京工人需要调出京外的,由中央各部委自行与外省、市有关单位联系解决,请将实际调出的工人人数填写《调出京外工人登记表》,按月送我局一份;在京外一方工人要求调入北京的,中央各部委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审查,对确有实际困难必须调入北京的工人,要填写《要求调京工人申请表》,按月报送我局。同时,附送调出京外工人的户口迁移证件。
四、凡经我局批准调入的工人及其家属,凭我局批准的通知书,请北京市公安局准予落户。
五、对不属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而需要调工人进北京时,仍按现行规定手续办理。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0年三月起正式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