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7)司发人字第215号
都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关干部属高等学校设置确定部分行政职务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部属高等学校设置确定部分行政职务的意见
为了加强部属高等学校党政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教育管理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85]9号文件精神,结合部属高校的实际情况,现对部属高校设置确定部分行政职务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确定行政职务的对象和范围
1.部属高校中未明确各级领导职务的党、政、群管理干部均属于这次确定行政职务的范围。
2.凡属于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二十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的专业技术干部不确定行政职务。
3.教师兼做党政工作的双肩挑干部,不参加确定行政职务。
4.专职从事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的干部,不参加确定行政职务。
5.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工人不确定行政职务。
6.在见习期或试用期的干部,暂不确定行政职务,但可以做为一般干部基数。
7.长期病假、出国进修和全脱产学习一年以上,未明确行政职务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确定其行政职务,占职数比例限额。
8.犯有错误正在审查或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暂不确定其行政职务。待组织审查,作出结论,不予处分或处分考察期满后,根据任职条件和本人现实表现,再确定其行政职务。
二、关干部分行政职务名称及设置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学校党政管理干部中,除各级领导职务外,设置正、副处级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职务。
l.正副处级调研员只在各校校级不设专业技术职务的处(室)中设置。调研员职数,以校直属机关为单位计算,每个不设专业技术职务的处(室)平均不超过一职;凡正、副处长(含现有相当职务)与其它行政干部(不含院校级干部)的比例已经超过一比二的(即一名处级干部配备二名一般行政干部)学校不再设置调研员职务,未达到一比二的可设置调研员职务。增设调研员的数额和现有正副处长(含相当职务)的人数与其他行政干部的比例不得超过一比
2.正、副主任科员只在不设科的处(室)中设置。设科的处(室)设置科员和办事员职务。但年龄在五十岁以上、工龄在三十年以上且又符合任现职条件的人员,不论设科与否,可定为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不占比例限额。
正、副科长和正、副主任科员(两项职数之和)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为 1:2至 1:1.5。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职数,必须在本单位的编制内确定。
三、任职条件
担任各级行政职务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其他条件是:
办事员: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初步掌握所从事的工作业务,能够完成一般性工作任务。
科员:研究生毕业;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大学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再工作一年后;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能够独立承担并处理本部门的一般性工作,能起草一般性文件和其他文字材料。
副主任科员:具备科员条件,熟悉本职工作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能起草有一定质量的文件、报告等,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主任科员:具备副主任科员条件,能够掌握有关方针、政策、规定,提出分营业务的贯彻意见,独立完成制定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能较熟练地起草有关业务的文字材料并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分管的工作中作出一定的成绩。
副处级调研员:基本具备同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工作时间较长(30年以上),经验丰富,因年龄较大(50岁以上)而未能进入领导班子的老同志以及同级领导改任。
正处级调研员:基本具备同级行政领导职务的条件。原则上只由具有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改任。
调研员是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协助处(室)领导进行管理工作;从事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四、关于审批、实施问题
1.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核定的机构级别、编制和建制,以及规定的范围、职数比例限额设置部分行政职务,提出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报送部人事司核准。
2.报批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机构级别、编制、内部设置、人员结构和各种行政职务的职数比例限额,以及增资情况等内容,以书面形式上报。经人事司审核同意后,各单位即可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3.各单位组织实施时首先要组织广大干部学习讨论中央有关干部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的文件和我部设置确定行政职务的意见。明确目的,端正态度,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此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任职条件,对参加确定行政职务的干部进行深入细致的考核。学校党政领导要对考核材料进行集体讨论,提出确定职务的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命和审批,确定行政职务要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办理审批手续后归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