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6〕12号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