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函[2004]6号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继续执行鄂价房服函[2002]93号文件的请示》(恩施州[2003]180号)悉。经研究,同意咸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继续按照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2]93号文件所规定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四年一月八日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继续执行鄂价房服函[2002]93号文件的请示》(恩施州[2003]180号)悉。经研究,同意咸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继续按照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2]93号文件所规定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