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有关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2006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科教兴市主战略,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和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关键之年,更是巩固和提高本市质量工作成果和基础、开创质量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之年。为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本市各级组织追求卓越,不断提高质量工作水平,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水平和经营质量,增强竞争优势,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和《二○○六年上海市质量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今年将继续开展上海市质量金奖企业(个人)评选活动。本次活动包括金奖申报、评选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1.上海市质量金奖每年评选一次,并根据评选对象,设"上海市质量金奖企业"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两个奖项。
2.上海市质量金奖企业获奖每年最多不超过5个,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获奖每年最多不超过10人。
3.同时设立年度上海市质量金奖入围企业和个人若干名。
二、组织推荐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上海市质量金奖推荐工作的相应部门,应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做好发动宣传工作。
各申报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在质量实践和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企业和个人的情况,做好发动宣传和材料填报工作。
三、申报归口
根据企业自愿申报、个人由所在单位推荐的原则,凡申请参加本年度上海市质量金奖评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所在单位,填写《上海市质量金奖企业申报表》或《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申报表》,向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或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四、申报要求
1.凡符合《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条件的申报企业,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 2004)对照每一条款,编写详细的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主要质量事迹、财务和经营业绩、部市级以上获奖情况等)及相应的说明和证实材料。
2.凡符合《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条件的申报个人,依据《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价标准(2005年)》对照每一条款,编写详细的自评报告(包括所在组织概况及财务和经营业绩、主要工作经历和质量事迹、部市级以上获奖情况等)及相应的说明和证实材料。
3.曾获2003年度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如再次申报,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对照每一条款,编写详细的自评报告和填写《上海市质量金奖企业申报表》,重点反映三年来追求卓越质量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的情况,各项经济指标的增长情况等。
4.新申报和再次申报企业须提供本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03年至2005年)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曾获2003年度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不再进行复评;有效期内的上海市质量金奖企业和个人不得申报,有效期内的上海市质量金奖企业的主要领导人不得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
五、申报材料和时间要求
1.申报企业和个人(个人所在组织)请于4月30日前,将《上海市质量金奖企业申报表》或《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申报表》、自评报告、相应的说明和证实材料、财务报告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或所在区域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上申报材料按A4幅面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申报表、自评报告等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
2.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请于5月10日前,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报我局质量管理认证处。
六、表彰与宣传
对获得金奖的企业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各系统、各区县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对质量金奖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七、其他事项
1.为了落实《二○○六年上海市质量工作要点》的要求,方便申报企业和个人(个人所在组织)更深入的学习和掌握标准,编写自评报告,开展自评,以利自我提高,我们将委托有关组织进行标准培训。申报组织和个人(个人所在组织)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培训,并于3月31日前填写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标准培训报名表(见附件)报我局质量管理认证处,我局将根据报名情况安排培训。
2.《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上海市质量金奖企业申报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 2004)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申报表》、《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价标准(2005年)》、《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工作流程图》等有关文件的电子文档均可以在我局网站(www.shzj.gov.cn)首页的"重要提示"栏目中下载。
3.上海市质量金奖申报和评审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雪绵、畅金学、戴升
地址:长乐路1227号1105室邮编:200031
电子邮件:jxchang@shzj.gov.cn
电话:54045500转2142、2153、2141
传真:54045500转2152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方式详见我局网站(www.shzj.gov.cn)首页的"信息公开"栏目。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